一、依政府採購法第77條第2項規定,申訴得委任代理人為之,代理人應檢附委任書並載明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電話、住所或居所。 二、依採購申訴審議規則第6條規定,申訴事件之代理人就其受委任事件,有為一切申訴行為之權。但撤回申訴及選任代理人,非受特別委任,不得為之。委任人對於受任人之代理權加以限制者,應於委任書內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