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鎮市調解條例第10條第3項:第一條所定得調解事件已在第一審法院辯論終結者,不得聲請調解。至同法第1條所定得調解之民事、刑事事件有哪些,請參照「何種事件可以向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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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法院審理中的民事事件、在檢察署偵查中或法院審理中的刑事案件是否可以聲請調解?
在法院審理中的民事事件、在檢察署偵查中或法院審理中的刑事案件是否可以聲請調解?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21-07-20
- 發布日期: 2021-07-20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法制局
- 點閱次數: 15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