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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種事件可以向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

1.依「鄉鎮市調解條例」第1條規定,鄉、鎮、市公所應設調解委員會,辦理下列調解事件:一、民事事件。二、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

2.民事事件例如債權債務之清償、房地產買賣、租賃、侵占、婚姻、繼承、公害賠償、商事買賣、其他有關民事事件。

3.告訴乃論的刑事事件如妨害風化、普通傷害、妨害名譽信用及秘密、親屬間財產犯罪、交通事故等。凡刑事案件如有侵權行為而有民事賠償請求權存在者,該民事賠償部分即屬民事事件,可由調解委員會就該民事賠償部分進行調解,與該案刑事部分是否屬告訴乃論之罪無涉(法務部107年7月6日法律字第 10703509940 號函)。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21-07-20
  • 發布日期: 2021-07-20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法制局
  • 點閱次數: 1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