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鄉鎮市調解條例」第1條規定,鄉、鎮、市公所應設調解委員會,辦理下列調解事件:一、民事事件。二、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
2.民事事件例如債權債務之清償、房地產買賣、租賃、侵占、婚姻、繼承、公害賠償、商事買賣、其他有關民事事件。
3.告訴乃論的刑事事件如妨害風化、普通傷害、妨害名譽信用及秘密、親屬間財產犯罪、交通事故等。凡刑事案件如有侵權行為而有民事賠償請求權存在者,該民事賠償部分即屬民事事件,可由調解委員會就該民事賠償部分進行調解,與該案刑事部分是否屬告訴乃論之罪無涉(法務部107年7月6日法律字第 10703509940 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