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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清潔隊員清潔獎金之訴願案件

【訴願講堂】


Q甲前經任職○○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所屬清潔隊擔任清潔隊員工作,並於103年6月退休,嗣於103年10月間以陳情書向環保局請求給付100年1月至103年2月期間內未發給之清潔獎金6萬8,400元,環保局否准所請,請問甲的主張有理由嗎?


 A甲103年6月前任職環保局所屬清潔隊擔任清潔隊員工作,其與環保局所訂立之職工勞動契約,核其性質屬私法上之勞動契約,是甲因請求環保局給付其100年1月至103年2月期間內未發給之清潔獎金6萬8,400元所生之爭執,核屬私法關係之紛爭,應循民事訴訟程序以求解決,甲誤循訴願程序救濟,所以本件訴願的提起不合規定,應不予受理。


 【相關規定及實務見解】


行政法院47年度判字第43號判例:「人民之提起行政爭訟,惟對於中央或地方官署之行政處分,始得為之。……是官署之行政處分,應惟基於公法關係為之,其基於私經濟之關係而為之意思表示或通知,僅能發生私法上之效果,自非行政處分。人民對之如有爭執,應依民事訴訟程序訴請裁判,不得以行政爭訟手段,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行政法院55年度裁字第50號判例:「人民不服官署之處分,固得循行政爭訟程序,以求救濟,但官署基於私法關係所為之意思表示,則屬私法上之行為,不得視為基於公法上權力服從關係之處分,人民對之有所爭執,應向該管民事法院提起民事訴訟,非訴願及行政訴訟所能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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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法律權益,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18-04-25
  • 發布日期: 2015-06-10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法制局
  • 點閱次數: 13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