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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103年第4次會期會議記錄

臺中市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103年第4次會期會議紀錄


壹、 開會時間:103年03月14日上午9時0分
貳、 開會地點:本府10樓法制局會議室
參、 主席:林主任委員月棗
肆、 出席人員:如簽到單 (詳卷)
伍、 審議案件:


討論案:


一、訴願人○○實業有限公司因空氣污染防制法事件,不服本府環境保護局處分,提起訴願案。(案號1021000)
決議:訴願駁回。
理由:如法制局意見;惟理由部分應依委員意見再補充。

二、訴願人○○○實業有限公司因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事由事件,不服本府環境保護局處分,提起訴願案。(案號1021001)
決議:訴願駁回。
理由:如法制局意見;惟理由部分酌修。


三、訴願人○○油漆股份有限公司因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事由事件,不服本府環境保護局處分,提起訴願案。(案號1021013)
決議:訴願駁回。
理由:如法制局意見;惟理由部分酌修。


四、訴願人○○○(即○○○美食)因空氣污染防制法等事件,不服本府環境保護局處分,提起訴願案。(案號1020993)
決議:訴願駁回。
理由:如法制局意見;惟理由部分酌修。


五、訴願人○○○因水利法事件,不服本府水利局處分,提起訴願案。(案號1021038)
決議:訴願駁回。
理由:訴願決定理由授權法制局依委員意見擬具。
附帶決議:建請水利局針對其他非屬水利法規範之其他排水,儘速訂定相關管理自治條例,俾利執行。


六、訴願人○○○因行使撤銷權之塗銷移轉登記事件,不服本市中山地政事務所處分,提起訴願案。(案號1030017)
決議:訴願駁回。
理由:如法制局意見。本件案由修正。
附帶決議:請地政局函請本市各地政事務所統一用語。


七、訴願人○○○因申請閱覽文件事件,不服本府地政局處分,提起訴願案。(案號1020962)
決議:主文修正為「原處分撤銷,由原處分機關於收受決定書之次日起30日內另為適法之處分。」
理由:如法制局意見。


八、訴願人○○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因土地更正編定事件,不服本府地政局處分,提起訴願案。(案號1030065)
決議:主文修正為「原處分撤銷,由原處分機關於收受決定書之次日起30日內另為適法之處理。」
理由:如法制局意見。


九、訴願人○○○因土地登記事件,不服本市大里地政事務所處分,提起訴願案。(案號1030073)
決議:主文修正為「原處分撤銷,由原處分機關於收受決定書之次日起60日內另為適法之處分。」
理由:如法制局意見。


十、訴願人○○救護車有限公司因緊急醫療救護法事件,不服本府衛生局處分,提起訴願案。(案號1030047)
決議:訴願駁回。
理由:如法制局意見。
附帶決議:有關救護車之使用範圍於緊急醫療救護法中並未規定,僅見於救護車裝備標準及管理辦法中,似有逾越母法範圍,建請衛生局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修法建議。


十一、訴願人○○○等因現有巷道認定事件,不服本府都市發展局處分,提起訴願案。(案號1020912)
決議:訴願不受理。
理由:如法制局意見。


十二、訴願人○○營造有限公司因申請恢復使用及供水供電事件,不服本府都市發展局處分,提起訴願案。(案號1030032)
決議:原處分撤銷,由原處分機關於收受決定書之次日起60日內另為適法之處分。
理由:如法制局意見;惟理由部分酌修。
附帶決議:1、都發局對類似案件,應考量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之適用,並作通案之處理。
2、有關限制人民權益應為法律保留事項,臺中市建築物恢復使用及供水供電審查作業要點為行政規則,建請都發局速為檢討。
3、建築法規相關規範雖以狀態責任為原則,究係以建築物或所有權人為對象,建請都發局再釐清。


四十五、訴願人○○○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因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事件,不服本府環境保護局處分,提起訴願案。(案號1030019)
決議:訴願駁回。
理由:如法制局意見;惟理由部分酌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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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18-04-25
  • 發布日期: 2014-03-29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法制局
  • 點閱次數: 10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