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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名補習班課程,解約問題?

Q:
小明為增進自身外語能力,報名某家短期美語補習班近5萬元的美語課程,修業期間自104年8月1日至105年7月31日,後因工作繁忙已無心力進修課程,自104年10月起陸續請假未上課,實際僅上課僅5堂課,並於105年12月以電話告知當初課程招攬業務員欲解除契約。惟補習班以消極態度推拖,遲遲未回應退費小明之訴求,直至小明向消保官提出申訴後,補習班始以小明提出消費申訴之日認定為解約日期,請問小明該怎麼辦?

A:
目前補習糾紛中,常見消費者爭執點:
1、補習班僅能就實際有上課部分收取學費?!
學員報名補習班後離班,補習班應如何退費,須依各縣市政府相關法規之規定。案例中之補習班如設址於臺中,且小明報名的修業期限長達1年,則應依臺中市短期補習班管理規則第27條第3項及第36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辦理退費。
另須提醒並注意的,學員如果有翹課或請假的情形,因補習班已提供課程服務,係屬學員自行放棄上課權益,故翹課或請假仍應算入已上課(業者已提供服務)之期間,因此案例中小明雖自105年10月起已陸續請假未上課,但直至終止契約的這段期間仍應算入上課期間之比例中。
2、電話告知補習班不補了?!
消費者雖僅以電話通知業者終止契約,但此終止契約之意思表示傳達至業者時,即生效力,但以電話表達終止之意,並無法留下具體傳達解約之證據,故當補習班否認收到學員終止契約通知時,將使學員面臨舉證上的困難,在費用退還上也將遭受重大不利益。
因此提醒學員,補習退費終止契約日期影響退費權益重大,終止契約意思表示宜以郵局存證信函或書面掛號等方式傳達,儘量保留確切終止契約證據,避免發生類似紛爭。

備註:
1、 臺中市短期補習班管理規則第27條 :
補習班修業期限為一個月至一年六個月。
前項修業期限超過六個月未滿一年者,應分為二期;逾一年者,應分為三期,每期不得逾六個月。授課時數每班每週不得逾四十四節,授課時間每節以五十分鐘為原則。
補習班招生、收費及課程,應依前項各期分別為之。
2、 臺中市短期補習班管理規則第36條 :
補習班學生繳納費用後離班者,補習班應依下列規定辦理退費:
一、學生於開課日三十日前提出退費申請者,退還當期開班約定繳納費用總額百分之九十五,惟補習班所收取之百分之五部分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一千元。
二、學生於開課日前三十日內提出退費申請者,退還當期開班約定繳納費用總額百分之九十。
三、學生於實際開課日起至第十日前,且未逾全期(或總課程時數)三分之一期間內提出退費申請者,退還當期開班約定繳納費用總額百分之八十。
四、學生於實際開課日第十日起且未逾全期(或總課程時數)三分之一期間內提出退費申請者,退還約定繳納費用百分之六十。
五、學生於全期(或總課程時數)三分之一以上且未逾全期(或總課程時數)二分之一期間內提出退費申請者,退還約定繳納費用百分之四十。
六、學生於全期(或總課程時數)二分之一以上提出退費申請者,所收取之當期費用得全數不予退還。
補習班於實際開課日後提供免費課程之時數,應納入學習總時數計算,並依前項各款方式辦理退費;所送免費課程為終身者,以十五年計算。實際開課日前提供免費課程之時數,不予計入亦不得收費。
補習班違反第二十七條第三項規定預收費用者,其預收部分在該期開課前應全額退還。第一項約定繳納費用總額,不得扣除補習班訂定之報名費、訂位金或其他收費項目。
補習班所收取之代辦費應全額退還。但已購置成品者,發給成品。
課程開始後始報名插班者,應以報名後該課程最近一次上課日作為第一項所稱開課日,並以該課程剩餘期間作為總課程時數。但契約另定第一次上課日者,從其約定。
學生課程權益(時數、堂數或期間等)之認定,依雙方約定為準;未約定者,依實際開課情形認定。
學生僅繳納定金,於開課前即離班者,補習班不得要求其補足補習班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二款規定得扣除之學費不足額部分。
  • 市府分類: 法律權益
  • 最後異動日期: 2020-05-13
  • 發布日期: 2017-02-14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法制局
  • 點閱次數: 143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