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5條第1項第1款規定,調解成立時,調解委員會應作成調解書,記載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居所。另依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7條第2項規定,經法院核定之民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經法院核定之刑事調解,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其調解書得為執行名義。因經法院核定之調解書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且得為執行名義,故依法調解書上須載明調解當事人之個人資料,法院始得確認人別,如未記載,法院將不予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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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書可否不填個人資料(如住居所)?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21-07-20
- 發布日期: 2021-07-20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法制局
- 點閱次數: 47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