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罰鍰案件未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分署執行前:
義務人得以書面向原處分機關申請分期繳納,並檢附證據敘明因經濟狀況或因天災、事變致遭受重大財產損失,無法一次繳清罰鍰,原處分機關得酌情核准分期繳納。(臺中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行政罰鍰案件作業要點第9點) - 行政罰鍰案件已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分署執行後:
義務人得向行政執行分署申請分期繳納,並釋明因經濟狀況或因天災、事變致遭受重大財產損失,無法一次繳清款項(罰鍰及執行費用等),經移送機關同意後,行政執行分署得酌情核准分期繳納。(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27條、行政執行事件核准分期繳納執行金額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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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務人若無法一次繳清罰鍰,可否辦理分期繳納?如何辦理?
- 市府分類: 法律權益
- 最後異動日期: 2020-05-13
- 發布日期: 2013-06-06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法制局
- 點閱次數: 1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