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鄉鎮市調解條例第13、14條管轄規定,向對造住居所之區公所調解委員會聲請,繼承事件倘繼承人有數位,且住居所不在同一鄉鎮市區者,可得全部繼承人同意向其中一人之住居所調解委員會提出聲請。
2.填寫調解聲請書。
3.依聲請調解事件,分別提出「借據或票據」、「被繼承人除戶謄本、遺產清冊及全部繼承人戶籍謄本」、「建物權狀影本、漏水管線位置圖或照片、漏水施工估價單」、「交通事故鑑定報告、醫療費用收據、醫療診斷證明書影本」等各項證明文件。
1.依鄉鎮市調解條例第13、14條管轄規定,向對造住居所之區公所調解委員會聲請,繼承事件倘繼承人有數位,且住居所不在同一鄉鎮市區者,可得全部繼承人同意向其中一人之住居所調解委員會提出聲請。
2.填寫調解聲請書。
3.依聲請調解事件,分別提出「借據或票據」、「被繼承人除戶謄本、遺產清冊及全部繼承人戶籍謄本」、「建物權狀影本、漏水管線位置圖或照片、漏水施工估價單」、「交通事故鑑定報告、醫療費用收據、醫療診斷證明書影本」等各項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