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法律事務司98年6月25日法律決字第0980024001號函釋,經法院核定之調解案件,除兩造當事人均同意解除外,不得因單方申請而逕行撤銷調解成立案或不送法院審核;但如有意思瑕疵等情事,當事人仍得於法院核定後另依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9條等規定提起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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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法院核定之民事調解如有無效或得撤銷的原因,如何救濟?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21-07-20
- 發布日期: 2021-07-20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法制局
- 點閱次數: 3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