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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調解是否須經爭議事件之他方同意?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11條規定,聲請調解,民事事件應得當事人之同意;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應得被害人之同意,始得進行調解。係因調解不具有強制性,調解委員決定調解期日,合法通知當事人或其代理人到場,並無拘束力,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到場,除認為有成立調解之望者,得另定調解期日外,視為調解不成立(法務部93年10月26日法律決字第0930036977號書函參照)。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21-07-20
  • 發布日期: 2021-07-20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法制局
  • 點閱次數: 15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