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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調解之方式為何?

1.書面聲請:當事人向調解委員會索取聲請書自行填妥後提出聲請(鄉鎮市調解條例第10條第1項前段)。

2.言詞聲請:當事人以言詞向調解委員會提出聲請,經該會作成筆錄(鄉鎮市調解條例第10條第1項中段)。

3.當事人提出書面聲請者,應按他造人數提出繕本,即依對造人數提供聲請書的影本(鄉鎮市調解條例第10條第1項後段)。

4.聲請調解,應在聲請書中表明聲請調解的事由及爭議的情形;如果已經在法院辯論終結的案件,不得聲請調解(鄉鎮市調解條例第10條第2、3項)。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21-07-20
  • 發布日期: 2021-07-20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法制局
  • 點閱次數: 16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