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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聲請調解或法院移付調解後,調解委員會幾天內會通知當事人到場調解?

依「鄉鎮市調解條例」第15條第3項,第一項調解期日,應自受理聲請或移付之日起,不得逾15日。但當事人聲請延期者,得延長10日。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21-07-20
  • 發布日期: 2021-07-20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法制局
  • 點閱次數: 15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