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鄉鎮市調解條例」第13條,聲請調解事件之管轄如下:
一、兩造均在同一鄉、鎮、市居住者,由該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
二、兩造不在同一鄉、鎮、市居住者,民事事件由他造住、居所、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刑事事件由他造住、居所所在地或犯罪地之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
三、經兩造同意,並經接受聲請之鄉、鎮、市調解委員會同意者,得由該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不受前二款之限制。
2 .交通事故調解案件宜由當事人向警察機關申請相對人個人資料,俟警察機關確認肇事逃逸車輛並提供該肇逃者個人資料後,當事人再依據相關資料向調解機關聲請調解,調解機關即可據以依上開規定判斷調解案件管轄權之歸屬(法務部102年3月8日法律字第10200019250號函)。
3.本市各區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可採線上方式申請(https://taichungmd.taichung.gov.tw/mediation.asp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