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現在位置 首頁 > 經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之調解成立案件其效力為何?刑事調解書經法院核定後,當事人就該事件是否可以再提起告訴或自訴?
  • 友善列印
  • 回上一頁

經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之調解成立案件其效力為何?刑事調解書經法院核定後,當事人就該事件是否可以再提起告訴或自訴?

1.依「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7條規定,調解經法院核定後,當事人就該事件不得再行起訴、告訴或自訴。經法院核定之民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經法院核定之刑事調解,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其調解書得為執行名義。

2.法務部10894日法律字第10803513310號函: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7 條第 1項、第28 條第2項規定參照,「不得告訴」應亦包含當事人尚未提起告訴之調解事件,又目前部分法院於審核調解書時,鑑於刑事告訴權不得預先捨棄,建議將調解書內容記載使用較無爭議文字;另上述規定係為使紛爭得以終局解決,避免調解經核定後再生爭端,倘調解書中以附帶條件方式撤回告訴,因條件是否成就未能確定,從而將影響調解內容之明確性與安定性,調解書中以附帶條件方式撤回告訴,恐遭法院不予核定。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21-07-20
  • 發布日期: 2021-07-20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法制局
  • 點閱次數: 2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