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發生民事或告訴乃論刑事案件紛爭時,除了向法院提起訴訟外,還可以依照「鄉鎮市調解條例」第10條第1項之規定,由當事人向調解委員會以書面或言詞聲請調解;以言詞提出聲請者,應製作筆錄;以書面提出聲請者,應按他造人數提出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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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眾發生紛爭,除到法院訴訟外,是否還有其他解決途徑?
民眾發生紛爭,除到法院訴訟外,是否還有其他解決途徑?
- 市府分類: 法律權益,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21-07-20
- 發布日期: 2021-07-20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法制局
- 點閱次數: 14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