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行政執行分署所執行之案件皆是已經超過繳納期限之案件,執行通知書除命義務人繳納原罰鍰金額外,尚會依個案所適用之法規依法加收滯納金、滯納利息或執行必要費用(如郵資、鑑價費)等,因此通知繳納之金額會較原裁處罰鍰金額為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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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法務部行政執行分署執行通知書上之應繳納金額會比原處分機關裁處書之罰鍰金額多?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20-05-13
- 發布日期: 2013-06-06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法制局
- 點閱次數: 14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