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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採購申訴法定期間及方式為何?

一、依政府採購法第76條、第102條、採購申訴審議規則第2條及第7條規定,廠商不服機關所為異議處理結果,或機關於法定期限內不為處理者,廠商得於收受異議處理結果或期限屆滿之次日起15日內,依其屬中央機關或地方機關辦理之採購,以書面分別向主管機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所設之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廠商提出申訴,應同時繕具副本送招標機關。

二、依採購申訴審議規則第3條規定,申訴應具申訴書,載明下列事項,由申訴廠商簽名或蓋章︰
(一)申訴廠商之名稱、地址、電話及負責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住所或居所。
(二)原受理異議之機關。
(三)申訴之事實及理由。
(四)證據。
(五)申訴之年、月、日。

三、申訴書相關書表格式,得至「臺中市政府法制局全球資訊網-機關業務-採購申訴及履約爭議-採購申訴書表格式」項下下載利用。

  • 市府分類: 法律權益,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21-11-16
  • 發布日期: 2021-07-20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法制局
  • 點閱次數: 24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