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政府採購法第76條、第85條及第102條規定,廠商對於下列事項,得於法定期間內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一)廠商對於公告金額以上採購異議之處理結果不服,或招標機關逾同法第75條第2項所定期限不為處理者。但爭議屬於同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者,不受公告金額以上之限制。
(二)機關依同法第101條所為之通知,經異議後,仍不服異議處理結果。
(三)審議判斷書指明原採購行為違反法令,招標機關未於法定期限內為適法處置,廠商得自期限屆滿之次日起15日內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
依政府採購法第76條、第85條及第102條規定,廠商對於下列事項,得於法定期間內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一)廠商對於公告金額以上採購異議之處理結果不服,或招標機關逾同法第75條第2項所定期限不為處理者。但爭議屬於同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者,不受公告金額以上之限制。
(二)機關依同法第101條所為之通知,經異議後,仍不服異議處理結果。
(三)審議判斷書指明原採購行為違反法令,招標機關未於法定期限內為適法處置,廠商得自期限屆滿之次日起15日內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