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老王與阿美為夫妻,生有二子,老王久病未癒自覺不久於世,對於老來得子的小兒子特別寵愛,依法預立遺囑指定自己的遺產全部由小兒子繼承,不久後老王重病不治離世,身後留下600萬元的遺產,請問老王的妻子及長子如何主張權利?
回答:
一、 遺囑原則上應尊重立遺囑人的意思,但法律同時設有「特留分」制度,保障一定範圍內繼承人的最低繼承權益。
二、 本例中老王死亡時留下配偶及兩名兒子,遺產共600萬元。如果沒有遺囑,配偶及兩名兒子的法定應繼分各為三分之一,也就是每人200萬元。配偶及子女的特留分(民法第1223條參照)是法定應繼分的二分之一,因此每人的特留分為100萬元。如果遺囑將600萬元全部留給小兒子,配偶及長子可就特留分不足部分(100萬元)行使扣減權。
三、 不過,遺囑侵害特留分時,遺囑不是當然全部無效,也不是其他繼承人會自動取得金錢。受侵害的繼承人仍須向受遺贈人或受利益的繼承人表示行使扣減權;如無法協議,可能需要提起訴訟。為避免時效或權利行使方式發生爭議,應儘早以書面主張並尋求法律協助。
四、 另外提醒《民法》第1223條修正案已於115年8月17日公布,而依一起修正通過的《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2條,修正後的《民法》第1223條自公布6個月後,即116年2月17日起施行,刪除兄弟姊妹的特留分。這項修法改變的是遺囑處分遺產時,兄弟姊妹能否要求保留一定比例的特留分;但《民法》第1138條所定的法定繼承順位並未修正。被繼承人的兄弟姊妹仍然有繼承順位。繼承於新法施行前開始者,兄弟姊妹仍可依現行法主張特留分;施行後開始的繼承,兄弟姊妹則不再享有特留分。

Facebook
Twitter
LI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