賠償義務機關全銜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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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有關○○○君請求國家賠償案,因事涉 貴局(處)業務,爰移請 貴局(處)本權責依規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依○○○君未具日期(本局○年○月○日收受)國家賠償請求書辦理。
二、按本府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第4點第2款規定:「本府及各機關收受國家賠償請求書後,如依國家賠償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二項或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認其非賠償義務機關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二)認本府所屬其他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者,於五日內敘明具體理由及法令依據將請求書函送賠償義務機關辦理,並副知法制局。」
三、據請求權人○○○君主張……(案件事實,舉例:於○年○月○日上午○點騎機車行經到○○路與○○路交叉口處,因○○○(舉例:路面坑洞)導致嚴重車禍,請求國家賠償),因事涉 貴局(處)業務職掌,爰移請 貴局(處)查明是否為賠償義務機關及有無國家賠償責任,倘 貴局非為賠償義務機關,請依本府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第4點第3款及第5點規定辦理。
四、檢附○○○君國家賠償請求書及附件正本乙份。
正本:(賠償義務機關)
副本:臺中市政府法制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