賠償義務機關全銜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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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有關○○○君請求國家賠償案,因賠償義務機關有爭議,爰移請 貴局(第一次收文機關)本權責依規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 貴局(第一次收文機關)○年○月○日○字第○號函辦理。
二、按本府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第4點第3款及第5點規定:「本府及各機關收受國家賠償請求書後,如依國家賠償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二項或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認其非賠償義務機關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三)前款收受移送案件之機關如亦認非賠償義務機關,應敘明具體理由及法令依據,送第一次收文機關依第五點規定辦理。」、「不能確定賠償義務機關或賠償義務機關有爭議時,應由第一次收文機關通知相關機關檢附佐證資料表示意見後,簽具彙整意見,函送法制局簽請本府確定之。」
三、查本件國賠案因賠償義務機關有下列爭議,爰敘明具體理由及法令依據,移請 貴局辦理:
(一)管轄權爭議所在:因……。
(二)本局非屬賠償義務機關之具體理由及法令依據:……。
四、檢附○○○君國家賠償請求書及附件正本乙份。
正本:(第一次收文機關)
副本:臺中市政府法制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