賠償義務機關全銜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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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有關 台端(貴事業)請求國家賠償乙案,則請於文到10日內補充說明請求賠償金額之計算依據,併同相關證據資料寄送至本局,俾憑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依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17條第2項規定辦理。
二、依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17條第1項規定:「損害賠償之請求,應以書面載明左列各款事項,由請求權人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提出於賠償義務機關:…三、請求賠償之事實、理由及證據。四、請求損害賠償之金額或回復原狀之內容。…」本件 台端(貴事業)請求國家賠償新臺幣○○○元,惟未具體說明上開金額之計算依據,請 台端(貴事業)於旨揭期限內依上開規定補充說明請求金額之計算依據,併同相關證據資料(包括後續醫療及復健預估費用等)寄送至本局(處)。
正本:(請求權人)
副本:臺中市政府法制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