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現在位置 首頁 > 機關業務 > 國家賠償
  • 友善列印
  • 回上一頁

函請求權人補正說明請求賠償金額公文

賠償義務機關全銜  函 

受文者:
發文日期:
發文文號: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有關  台端(貴事業)請求國家賠償乙案,則請於文到10日內補充說明請求賠償金額之計算依據,併同相關證據資料寄送至本局,俾憑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依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17條第2項規定辦理。
 二、依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17條第1項規定:「損害賠償之請求,應以書面載明左列各款事項,由請求權人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提出於賠償義務機關:…三、請求賠償之事實、理由及證據。四、請求損害賠償之金額或回復原狀之內容。…」本件  台端(貴事業)請求國家賠償新臺幣○○○元,惟未具體說明上開金額之計算依據,請  台端(貴事業)於旨揭期限內依上開規定補充說明請求金額之計算依據,併同相關證據資料(包括後續醫療及復健預估費用等)寄送至本局(處)。

正本:(請求權人)
副本:臺中市政府法制局

檔案下載(或附件)

  • 市府分類: 法律權益
  • 最後異動日期: 2021-11-16
  • 發布日期: 2013-11-14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法制局
  • 點閱次數: 59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