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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臺中市辦理調解業務概況

一、統計地區範圍及對象:凡依據本市調解條例之執行案件,均為統計對象。
二、統計標準時間:靜態資料以每年12月底之事實為準,動態資料以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之事實為準。
三、統計項目定義:
(一)成立:指當年調解成立之件數。
(二)不成立:指一次或多次調解未達成協議不再調解之當年結案之件數。
(三)本表結案件數總計應與「3311-04-03-2臺中市辦理調解方式概況」之調解方式總計欄相符。
四、統計單位:件。
五、統計分類:
(一)按行政區域別列示。
(二)1.結案件數總計;2.民事結案件數按債權、債務,物權,親屬,繼承,商事,營建工程及其他分成立與不成立;3.刑事結案件數按妨害風化,妨害婚姻及家庭,傷害,妨害自由名譽信用及秘密,竊盜及侵占詐欺,毀棄損壞及其他分成立與不成立;4.年底尚在調解中未結案件數。
六、發布週期:年
七、時效(指統計標準時間至資料發布時間之間隔時間):2個月
八、資料變革: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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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資訊管理
  • 最後異動日期: 2017-12-11
  • 發布日期: 2017-03-23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法制局
  • 點閱次數: 30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