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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統計地區範圍及對象:凡依據本市調解條例之執行案件經辦理結案者,均為統計對象。
二、統計標準時間:以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之事實為準。
三、統計項目定義:
(一)成立:指當年調解成立之件數。
(二)不成立:指一次或多次調解未達成協議不再調解之當年結案之件數。
(三)委員集體開會調解、委員獨任調解:委員獨任調解係指責任區一人為主體進行之調解,惟依法須有女性委員或主席參與者,仍以委員獨任調解計算之;責任區三人以上為主體之調解案件為委員集體開會調解案件。
(四)協同調解:指調解件數中,有相關單位人士參與協同調解者。
(五)本表調解方式合計欄應與「3311-04-01-2臺中市辦理調解業務概況」之結案件數總計相符。
四、統計單位:件、%。
五、統計分類:
(一)按行政區域別列示。
(二)按調解方式及協同調解分類。
六、發布週期:年
七、時效(指統計標準時間至資料發布時間之間隔時間):2個月
八、資料變革:無
105年臺中市辦理調解方式概況
二、統計標準時間:以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之事實為準。
三、統計項目定義:
(一)成立:指當年調解成立之件數。
(二)不成立:指一次或多次調解未達成協議不再調解之當年結案之件數。
(三)委員集體開會調解、委員獨任調解:委員獨任調解係指責任區一人為主體進行之調解,惟依法須有女性委員或主席參與者,仍以委員獨任調解計算之;責任區三人以上為主體之調解案件為委員集體開會調解案件。
(四)協同調解:指調解件數中,有相關單位人士參與協同調解者。
(五)本表調解方式合計欄應與「3311-04-01-2臺中市辦理調解業務概況」之結案件數總計相符。
四、統計單位:件、%。
五、統計分類:
(一)按行政區域別列示。
(二)按調解方式及協同調解分類。
六、發布週期:年
七、時效(指統計標準時間至資料發布時間之間隔時間):2個月
八、資料變革:無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資訊管理
- 最後異動日期: 2017-12-11
- 發布日期: 2017-03-23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法制局
- 點閱次數: 2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