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103年第15次會期會議紀錄
壹、 開會時間:103年09月12日上午9時0分
貳、 開會地點:本府10樓法制局會議室
參、 主席:林主任委員月棗請假,張委員本松代理
肆、 出席人員:如簽到單 (詳卷)
伍、 審議案件:
討論案:
1、訴願人○○○因農地重劃分配事件,不服本府地政局處分,提起訴願案。(案號1030565) (進行言詞辯論)
決議:原處分撤銷,由原處分機關於收受決定書之次日起90日內另為適法之處分。
理由:如法制局意見;惟理由部分酌修。
2、訴願人○○○因既成道路認定事件,不服本府都市發展局處分,提起訴願案。(案號1030313) (進行言詞辯論)
決議:原處分撤銷,由原處分機關於收受決定書之次日起60日內查明另為適法之處分。
理由:如法制局意見;惟理由部分酌修。
3、訴願人○○○等因建築法事件,不服本府都市發展局處分,提起訴願案。(案號1030597)
決議:原處分撤銷。
理由:如法制局意見。
4、訴願人○○○因違章建築事件,不服本府都市發展局處分,提起訴願案。(案號1030603)
決議:原處分關於認定屋頂為實質違章建築部分撤銷,由原處分機關於收受決定書之次日起30日內另為適法之處分;其餘訴願駁回。
理由:如法制局意見。
5、訴願人○○○即臺中市私立○○○美語短期補習班三民分班因建築法事件,不服本府都市發展局處分,提起訴願案。(案號1030619)
決議:原處分關於命訴願人回復原狀或補辦手續部分撤銷;其餘訴願駁回。
理由:如法制局意見。
6、訴願人○○○等因建築法事件,不服本府都市發展局處分,提起訴願案。(案號1030645)
決議:主文修正為「原處分撤銷,由原處分機關於收受決定書之次日起60日內另為適法之處分」。
理由:授權法制局依據訴願委員會意見擬具理由。
7、訴願人○○○股份有限公司因土地更正登記事件,不服本市大里地政事務所處分,提起訴願案。(案號1030576)
決議:本案保留;請法制局通知原處分機關提供訴願人於地籍清理條例申請案之相關資料後,依職權通知到場言詞辯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