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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幼兒園進用未具資格人員之訴願案件

【訴願講堂】
Q:甲係本市某幼兒園之負責人,本府教育局於稽查時查得未具教保服務人員資格之乙在園,審認甲違反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15條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51條第1款規定,對甲裁處新臺幣6,000元罰鍰。甲主張乙僅係臨時幫忙,並未進用乙,請問是否有理由?
A:查本件卷附稽查紀錄僅有現場工作人員簽章註明「乙未具教保服務人員資格。」,但是乙有無受雇支薪,是否該當進用定義,及如受進用,有無從事教保服務等,事實均尚未明確,故並無足夠事證認定乙受該幼兒園進用而從事教保服務。故甲的主張是有理由的。
【相關規定及實務見解】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15條第1項規定:「幼兒園應進用具教保服務人員資格,且未有第27條第1項所列情事者,從事教保服務。」第51條第1款規定:「幼兒園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幼兒園負責人新臺幣6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一、違反第15條第1項規定,進用未具教保服務人員資格者從事教保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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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法律權益,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18-04-25
  • 發布日期: 2015-07-27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法制局
  • 點閱次數: 12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