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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地價稅申請用自用住宅稅率課稅之訴願案件

【訴願講堂】


Q某甲所有土地申請改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因地上建物闢為供信眾參拜、共修之佛堂使用,並無其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上建物辦竣戶籍登記,不符合土地稅法第9條自用住宅用地之要件,稅捐機關否准其請,某甲不服提起訴願,請問是有理由的嗎?


A按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地價稅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須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上建物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某甲土地上之建物並無上開人等設戶籍於其中,且設佛堂供人參拜,參照財政部72年3月14日台財稅第31627號函釋,亦非自用「住宅」用地,故某甲訴願是沒有理由的。


【相關規定及實務見解】


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本法所稱自用住宅用地,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


財政部72年3月14日台財稅第31627號函釋:「○○出售所有土地,其地上第4層公寓式建物供神壇使用,已非土地稅法第9條所稱之自用『住宅』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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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法律權益,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18-04-25
  • 發布日期: 2015-06-10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法制局
  • 點閱次數: 10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