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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申請耕地分割合併登記之訴願案件

【訴願講堂】


Q某甲與某乙就本市之某耕地A因請求履行協議涉訟,經法院判決,某乙應將A地移轉給某甲,某甲持該判決向地政事務所申請將A地辦理判決分割、合併複丈,但因法院判決主文僅諭示土地之分割移轉歸屬,未有「土地合併」之語,地政事務所通知某甲補正「請於法院之判決主文敘明併案辦理土地合併」事項,因某甲逾期未補正,地政事務所乃駁回某甲之申請。某甲不服,故提起訴願,請問是有理由的嗎?


A地政事務所通知補正而某甲逾期未補正,因而否准某甲之請求,雖非無據,但法院判決既已確定,且判決主文之增修並非原告或被告之權限,依一般社會通念,某甲似無權限可逕予補正,縱然某甲可請求法院增修判決主文內容,亦非地政事務所給予的15日補正期限可能完成之事項,地政事務所以此作為駁回理由,實有瑕疵,所以某甲提起訴願是有理由的。


【相關規定及實務見解】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04條第1款規定:「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土地複丈(以下簡稱複丈):一、因自然增加、浮覆、坍沒、分割、合併、鑑界或變更。」第205條第1項規定:「申請複丈,由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向土地所在地登記機關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各依其規定辦理:……五、因司法機關判決確定或訴訟上之和解或調解成立者,由權利人申請。……。」第212條第1項規定:「登記機關受理複丈申請案件,經審查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通知申請人於接到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一、申請人之資格不符或其代理人之代理權有欠缺。二、申請書或應提出之文件與規定不符。三、申請書記載之申請原因與登記簿冊或其證明文件不符,而未能證明不符原因。四、未依規定繳納土地複丈費。」第213條規定:「登記機關受理複丈申請案件,經審查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以書面敘明法令依據或理由駁回之:一、不屬受理登記機關管轄。二、依法不應受理。三、逾期未補正或未依補正事項完全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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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法律權益,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18-04-25
  • 發布日期: 2015-06-10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法制局
  • 點閱次數: 12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