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願講堂】
Q:甲來信本市市長電子信箱,反映本市○區○○路○號地下室違規變更停車位及室內隔間,經都市發展局以電子郵件答覆:「……有關停車位爭議係屬私權行為,建請循司法途徑解決……倘日後涉及建築法第73條第2項規定,得依同法第91條第1項第1款查處……。」甲不服都市發展局上開答覆內容,提起訴願,請問是有理由的嗎?
A:所謂行政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本於行政職權,就特定事件,對人民作成足以發生法律上具體效果之處分。本件電子郵件答覆內容僅係單純的事實敘述或理由說明,並未對甲發生任何公法上之法律效果,自非屬行政處分,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甲不得對該答覆內容,依行政訟爭程序請求救濟。
【相關規定及實務見解】
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3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第77條第8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八、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
最高行政法院53年判字第230號判例:「提起訴願,係對官署之行政處分,請求救濟之程序,必以有行政處分之存在為其前提。而所謂行政處分,係指官署本於行政職權,就特定事件,對人民所為足以發生法律上具體效果之處分而言。若非屬行政處分,自不得對之,依行政訟爭程序,請求救濟。」62年度裁字第41號判例:「官署所為單純的事實敘述或理由說明,並非對人民之請求有所准駁,既不因該項敘述或說明而生法律上之效果,非訴願法上之行政處分,人民對之提起訴願,自非法之所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