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於行政罰鍰案件執行行為之救濟程序(聲明異議):
行政罰鍰案件逾期未繳納時,應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分署(執行機關)進行強制執行程序,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對於執行程序事項如有不服,得以聲明異議之方式救濟之。
(一)依據:
行政執行法第9條:「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前項聲明異議,執行機關認其有理由者,應即停止執行,並撤銷或更正已為之執行行為;認其無理由者,應於10日內加具意見,送直接上級主管機關於30日內決定之。行政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聲明異議而停止執行。但執行機關因必要情形,得依職權或申請停止之。」
(二)要件及方式:
1.要件:「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本府各機關移送執行機關執行之行政罰鍰案件,於行政執行程序終結前,就以下執行程序之事項,如認有侵害其利 益或不服者。
(1)執行命令:係指執行程序中,執行機關所發布之各種命令,例如扣押命令、收取命令、移轉命令等。
(2)執行方法:係指執行機關執行時所採取之方法、手段,例如:通知義務人到執行機關繳納、查封拍賣動產、不動產、限制出境等。
(3)應遵守之程序:指執行機關執行時應遵守法律規定之程序,例如未製作筆錄及查封物品清單、拍賣前未經先期公告、拍賣不動產未經鑑價逕自宣佈最低價等。
(4)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例如扣留與執行目的不相當之義務人物品。
2.方式:以言詞或書狀,向執行機關(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分署)聲明異議。
二、義務人若係不服行政罰鍰處分(例如:處罰對象錯誤、違規事實認定錯誤等),因涉及裁處書合法性之爭議,應依法另循訴願、行政訴訟等程序請求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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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 |
聲明異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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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議標的 |
裁處書 |
行政執行命令、 方法或應遵守之程序 |
申請人 |
裁處書之受處分人或利害關係人 |
執行案件之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 |
申請時點 |
裁處書送達次日起30日內提起訴願 |
執行程序終結前聲明異議 |
受理機關 |
經原處分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分署 |
申請方式 |
以書面提出 |
以言詞或書面提出 |
表格下載 |
聲明異議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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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依據 |
訴願法 |
行政執行法第9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