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老張老年喪妻,生有二子,長子志偉、二子志強,老張不幸過世後,遺有位於台中市的一棟公寓及銀行存款500萬元,老大志偉因經商失敗,對外負債累累,故對遺產有獨吞的想法,將遺產的公寓單獨過戶至自己名下並將存款500萬元全部領走,請問老二志強如何主張法律上權利?
回答:
一、民法(以下同)第1146條規定:「(第1項)繼承權被侵害者,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請求回復之。「(第2項)前項回復請求權,自知悉被侵害之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繼承開始時起逾10年者亦同。」
二、遺產繼承制度,旨在使與被繼承人具有特定身分關係之人,於被繼承人死亡之後,因身分而取得被繼承之財產,藉以保障繼承人之權利,繼承權如被侵害,應許繼承人依法請求回復之。我國民法為使繼承人於繼承權受侵害時,只須證明其係真正繼承人即得請求回復其繼承權而不必逐一證明其對繼承財產之真實權利,以及繼承權之回復應有一定之時效限制,乃設繼承回復請求權之制度,於民法第1146條明定(釋字437號理由書參照)。
三、本例,老張死亡時無配偶僅有二子繼承,二子應繼分平均各為遺產之二分之一,但老大竟將遺產全部占為己有,就老二的二分之一應繼分範圍內,老大僭稱為真正繼承人並否認老二之繼承權,並排除其占有、管理或處分,屬繼承權之侵害。此時,老二繼承人可依據民法第1146條,向法院起訴請求老大塗銷公寓所有權移轉登記並返還500萬元存款予繼承人全體。最後要提醒市民朋友,要主張繼承回復請求權,一定要注意時效的限制,必須在知悉被侵害之時起2年內請求,且不可以超過繼承開始時起10年,才屬合法。

Facebook
Twitter
LI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