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阿土伯與妻生有三子,其中老二對父親偏愛老三非常不滿,長期毆打老父親出氣,但阿土伯念在父子之情,並未表示不得繼承遺產;另外老大不務正業沉迷賭博,某日老大又想與父親借錢,父親不借錢而雙方發生口角,老大一怒之下竟殺死父親,請問這三個兒子誰有繼承權嗎?
回答:
一、民法(以下同)第1145條第1項規定:「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二、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三、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者。四、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五、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
二、有關民法喪失繼承權規定,區分為當然失權及表示失權,第1145條第1項第1款至第4款事由為當然失權,凡發生該款事由者即為失權;第1145條第1項第5款事由為表示失權,除發生本款事由外,須經被繼承人以意思表示不得繼承,繼承人始喪失其繼承權。
三、本例,老大係故意殺害其父,符合第1145條第1項第1款事由,喪失繼承權;老二長期毆打其父,造成身體上重大痛苦,符合同條項第5款重大之虐待情事,但因其父未以意思表示不得繼承,故老二未喪失繼承權。由於老三並無任何「民法」第1145條所列喪失繼承權的事由,且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直系血親卑親屬為遺產繼承人,因此老三仍保有其繼承權。總結,本例老大喪失繼承權,老二及老三為合法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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