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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詐欺結婚如何解決?

問題:阿國在社交聚會中認識小美,雙方互有好感,交往不久後即到戶政機關辦妥結婚登記成為夫妻;婚後雙方去成人健康檢查時,小美被檢查出有心臟病會影響婚後生活,然當初兩人交往時,小美對於自身患有重病一事從未提起,此時阿國質問小美身體狀況,小美始承認早患有嚴重心臟病,但未誠實告知阿國,阿國認為被詐欺結婚而後悔不已,請問應如何解決? 

回答:

一、民法(以下同)第980條規定:「男女未滿十八歲者,不得結婚。」、第982條規定:「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第997條規定:「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結婚者,得於發見詐欺或脅迫終止後,六個月內向法院請求撤銷之。」

二、結婚須具備形式要件及實質要件始成立生效,所謂結婚形式要件指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結婚實質要件指須有結婚能力、結婚合意、達法定結婚年齡且非被詐欺或脅迫為之等要件。所謂被詐欺而結婚者,係指凡結婚當事人之一方,為達與他方結婚之目的,隱瞞其身體、健康或品德上某種缺陷,或身分、地位上某種條件之不備,以詐術使他方誤信自己無此缺陷或有此條件而與之結婚者,即足當之(最高法院75年度台上字第2176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本例,小美與阿國交往前就患有心臟病,但小美為了與阿國結婚隱瞞病情,使阿國陷於錯誤,因身體健康為一般人擇偶之重要條件,本例小美所為足使阿國誤信小美係身體健康之人,並陷於錯誤與小美結婚屬詐欺結婚,阿國於發見被小美詐欺結婚後即得向法院提起撤銷婚姻之訴(民法第997條參照),但須提醒市民朋友注意,此撤銷權之除斥期間為自發見詐欺時起算6個月,如果逾期則無法提起。又本例無過失的阿國如因撤銷婚姻而受有損害時,得依民法第999條規定,向小美請求賠償,包括財產上及非財產上之損害(精神慰撫金)。

  • 市府分類: 法律權益
  • 最後異動日期: 2026-02-24
  • 發布日期: 2026-02-24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法制局
  • 點閱次數: 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