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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跑了婚姻怎麼辦—同居義務?

問題:阿志以名車豪宅及美食對美玲展開追求攻勢,最終贏得美人歸,然而美玲嫁到夫家後發現阿志身家並不豐厚,婚後生活不如想像中富裕,夫妻雙方常有爭吵,最終美玲受不了這種婚姻生活,不告而別返回娘家,阿志聯絡美玲及娘家後都沒有回應,迄今已達1年,請問阿志與美玲這段婚姻如何走下去? 

回答:

一、民法(以下同)第1001條:「夫妻互負同居之義務。但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第1052條第1項第5款規定:「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二、婚姻乃以終身共同生活為目的之結合關係,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依法即互負同居義務。夫妻履行共同生活,婚姻生活方能維持美滿幸福,故夫妻同居義務實乃維護婚姻生活之基本要件。夫妻互負同居之義務,但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為民法第1001條所明定;所謂「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乃指夫妻有不堪同居或不宜同居之事由,或依其情形要求夫妻同居為不合理而言(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676號判決意旨參照)。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5款定有明文。而夫妻互負同居之義務,如無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拒絕與他方同居,即係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5款所謂以惡意遺棄他方。再夫妻之一方不履行同居之義務,在此狀態繼續存在中,又無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者,即與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5款所定之離婚要件相當(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254號、39年臺上字第415號、49年臺上字第990號、第1233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本例,美玲不告而別返回娘家迄今未回已達1年,屬無正當理由不履行同居義務,阿志可向法院聲請請求履行同居(家事事件法第74條以下),待取得履行同居裁定確定後,可請求美玲自動履行,如美玲仍拒絕履行,此時依法不得聲請強制執行(強制執行法第128條第2項),但美玲顯無與阿志終身共同生活的意願,應依民法第第1052條第1項第5款規定向法院提起離婚之訴,經法院判決離婚後,雙方婚姻即強制解消。

    即使法院認定美玲的行為未達惡意遺棄的程度,美玲離家一年,雙方關係形同陌路,已無共同生活之事實,婚姻已生破綻而無回復之希望,這可能符合「民法」第1052條第2項「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的裁判離婚事由。法院在判斷此類事由時,會依客觀標準判斷婚姻是否已生破綻而無法回復。夫妻互負同居義務,除非有正當理由,否則不得拒絕。美玲離家一年不回,且不回應聯繫,可作為婚姻已生破綻的有力證明。

  • 市府分類: 法律權益
  • 最後異動日期: 2025-11-10
  • 發布日期: 2025-11-10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法制局
  • 點閱次數: 1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