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老陳年老喪偶,僅剩膝下2子大陳及小陳,老陳於離世後,留有遺產,計房屋1棟(市值1,000萬元)、現金存款400萬元。大陳住在老家,想要單獨繼承房屋並補貼差價給弟弟小陳,然而小陳認為房屋未來會有增值空間,不想放棄繼承權利,致使遺產無法分配。請問此時應如何使2子取得遺產權利?
回答:
- 民法(以下同)第1164條略以:「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第1165條規定第1項規定:「被繼承人之遺囑,定有分割遺產之方法,或託他人代定者,從其所定。」
- 繼承人有數人時,共同繼承人間如果有人無法聯絡或是無法達成共識分配遺產時,實務上該遺產就無法順利辦理分割使各繼承人取得各自遺產權利。依民法規定,如有遺囑指定分割遺產之方法,則依其指定;如無遺囑指定時,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遺產分割自由原則),此時有協議分割及裁判分割兩種方式(民法824條參照),首先由共同繼承人就遺產以協議的方式取得共識後進行遺產分割,如其中有人無法出席協議或不同意協議內容則協議分割不成,須進行裁判分割。裁判分割指由共同繼承人中1 人聲請法院以原物分配並找補或變賣共有物分配價金等法定方式分割遺產。
- 遺產之不動產於尚未辦理繼承登記前,依「民法」第1151條規定,屬於公同共有狀態,繼承人如欲分割因繼承而取得公同共有之不動產,因分割共有物屬於處分行為,未辦繼承登記即無法進行訴訟裁判分割。惟目前實務見解已趨一致,法官可於審理中命當事人補正「繼承登記」,繼承人即可追加聲明,於辦妥繼承登記後再進行裁判分割。
- 本例老陳無遺囑指定分割遺產之方法,得由共同繼承人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大陳小陳對遺產中房屋所有權的分配無法達成共識,不能達成協議分割決定,此時可由大陳或小陳其中1人向法院聲請裁判分割遺產,總結來說,最理想的狀況是大陳與小陳能透過理性溝通達成協議。若協議不成,則任何一方都可以向法院聲請裁判分割遺產,由法院依據法律規定和實際情況,判決出一個公平的分割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