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大雄與小華是無話不談的好友,天天玩在一起,某日大雄在小華約的飯局中飲酒過量,當場暈迷不醒,送醫不治死亡。事後志明的妻兒發現大雄立有遺囑,遺囑將他的遺產全部贈送給小華。請問大雄留有的遺產,其妻兒有何法律上權利可以主張?
回答:
一、民法(以下同)第1187條:「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第1223條規定略以:「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三、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第1225條:「應得特留分之人,如因被繼承人所為之遺贈,致其應得之數不足者,得按其不足之數由遺贈財產扣減之。受遺贈人有數人時,應按其所得遺贈價額比例扣減。」
二、遺囑人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為遺囑自由原則的體現,然而遺囑自由原則並非毫無限制,在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即不得為之。所謂特留分指被繼承人必須將其遺產之一定比例留於其繼承人之制度,換言之,特留分為繼承人得繼承的最低保障額度。如被繼承人所為之遺贈侵害繼承人特留分時,被侵害特留分之人得於被侵害範圍內行使特留分扣減權。
三、本例,大雄亡故後留有妻兒各1人,其2人應繼分各為1/2,又配偶及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應繼分之1/2,故本例大雄妻兒特留分各為1/4;另大雄遺贈小華全部遺產,侵害妻兒特留分,故大雄之遺產必須保留給妻兒各1/4,剩下的1/2才能贈與朋友小華;如遺產已贈與小華,則大雄妻兒得向小華主張返還各自應得1/4的遺產份額。又特留分扣減權的行使有時效限制。雖然第1146條的繼承回復請求權與本案特留分扣減權性質不同,但實務上通常類推適用該條文的時效規定。因此,大雄的妻兒應自知悉特留分被侵害之時起,於二年內行使扣減權;或自繼承開始時起(即大雄死亡時)逾十年者,亦會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