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法律事務司98年6月25日法律決字第0980024001號函釋,經法院核定之調解案件,除兩造當事人均同意解除外,不得因單方申請而逕行撤銷調解成立案或不送法院審核;但如有意思瑕疵等情事,當事人仍得於法院核定後另依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9條等規定提起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