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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餐店未架設排除油煙設備之行政責任?

問題:美美經營早餐店,未設置排除油煙設備,每天煎、炒、煮、炸的油煙直接隨空氣飄進鄰居屋內,造成鄰居們不堪其擾,請問美美的行為有何行政責任?

回答:
一、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規定:「(第1項)在各級防制區或總量管制區內,不得有下列行為:……五、餐飲業從事烹飪,致散布油煙或異味污染物。……(第2項)前項空氣污染行為,係指未經排放管道排放之空氣污染行為。」

二、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7條規定:「(第1項)違反第32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1千2百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第2項)依前項處罰鍰者,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得令其停止作為或污染源之操作,或令停工或停業,必要時,並得廢止其操作許可或勒令歇業。」

三、本案例中,美美經營早餐店,每天煎、炒、煮、炸的油煙未經排除油煙設備處理而散布,構成餐飲業從事烹飪,致散布油煙之空氣污染行為,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規定,得依法處罰1千2百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

四、附帶一提,美美對於鄰居之損失,也應負擔民事上損害賠償責任。

  • 市府分類: 法律權益
  • 最後異動日期: 2024-06-06
  • 發布日期: 2024-06-06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法制局
  • 點閱次數: 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