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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判斷書 (案號:114021)

臺中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判斷書 (案號:114021)
府授法申字第1140327161號
申訴廠商 ○○營造有限公司 設○○市○○區○○路○○段○○○巷○○號
代表人 ○○○ 住同上
招標機關 臺中市生命禮儀管理處 設臺中市北區崇德路一段50號
代表人 柯宏黛 住同上
代理人 阮郁珊 住同上
申訴廠商因不服招標機關就「大甲殯儀館遺體冷凍櫃周邊環境改善工程」採購案所為追繳押標金及刊登政府採購公報通知之異議處理結果,向本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申訴,經民國(下同)114年10月16日委員會議決議並作成審議判斷如下:
主  文
申訴不受理。
判斷理由
一、本案相關法令如下:
(一)政府採購法第76條規定:「(第1項)廠商對於公告金額以上採購異議之處理結果不服,或招標機關逾前條第二項所定期限不為處理者,得於收受異議處理結果或期限屆滿之次日起十五日內,依其屬中央機關或地方機關辦理之採購,以書面分別向主管機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所設之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地方政府未設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者,得委請中央主管機關處理。」、第79條規定:「申訴逾越法定期間或不合法定程式者,不予受理。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不補正者,不予受理。」、第80條第4項規定:「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辦理審議,得先行向廠商收取審議費、鑑定費及其他必要之費用……。」、第102條第4項規定:「第1項及第2項關於異議及申訴之處理,準用第6章之規定。」。
(二)採購申訴審議收費辦法第3條規定:「廠商提出申訴時,應繳納審議費。其未繳納者,由申訴會通知限期補繳;逾期未補繳者,不受理其申請。」。
(三)採購申訴審議規則第10條第1項規定:「對於申訴事件,應先為程序審查,其無不受理之情形者,再進而為實體審查。」,及第11條規定:「申訴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提申訴會委員會議為不受理之決議:……三、申訴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或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
二、申訴廠商因不服招標機關114年7月16日中市生秘字第1140006518號函就「大甲殯儀館遺體冷凍櫃周邊環境改善工程」(下稱本案)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及第31條第2項第2款規定所為刊登政府採購公報通知與追繳押標金處分之異議處理結果,前依政府採購法第76條及第102條第4項規定,向本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起申訴(案號114021)(本府收文日114年7月29日),經本府114年8月7日府授法申字第1140232899號函知申訴廠商應於文到10日內補繳審議費新臺幣3萬元,如未繳費,其申訴不予受理。
三、經查本府上開函文於114年8月8日已合法送達於申訴廠商,惟申訴廠商逾上開函文所定期限仍未繳納審議費,申訴廠商所提申訴不合法定程式,且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本案依政府採購法第79條及第102條第4項規定,申訴不合法,應不予受理。

中華民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本審議判斷視同訴願決定,申訴廠商不服本審議判斷者,得於本審議判斷書送達之次日起2個月內依法向臺中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地址:臺中市南區五權南路99號)提起行政訴訟。

  • 市府分類: 法律權益
  • 最後異動日期: 2025-10-31
  • 發布日期: 2025-10-31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法制局
  • 點閱次數: 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