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志明跟春嬌結婚後與志明父母同住,夫妻雙方各自有工作並且選擇不生小孩,婚後生活美滿,想不到志明某日通過人行道時,遭遇老年駕駛小客車高速撞擊,送醫不治死亡,造成白髮人送黑髮人的悲劇。請問志明留有遺產新臺幣400萬元,春嬌主張自己是配偶,要分一半,但志明父母主張與春嬌都是繼承人,遺產應該由三人平分,何者有理由?
回答:
一、民法(以下同)第1138條第2款:「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二、父母。」、第1141條規定:「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第1144條第2款:「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二、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
二、繼承遺產時,依法應由遺產繼承人依其應繼分分配之。所謂遺產繼承人指除配偶外,依第1138條法定順序決定之人。應繼分指各遺產繼承人對於遺產上之權利義務所得繼承之比率;應繼分之決定,如被繼承人有以遺囑指定則依遺囑指定方式決定,如無遺囑指定則依第1141、1144條規定決定。
三、本例,志明意外身亡並無子女,留有配偶春嬌及志明父母,依第1138條規定由春嬌及志明父母為遺產繼承人;又志明並未立有遺囑指定應繼分,應依法定應繼分(第1141、1144條)決定,春嬌是被繼承人配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其餘遺產二分之一由被繼承人父母平均繼承,應繼分為遺產各四分之一;志明留有遺產新臺幣400萬元,依上開法定應繼分分配,春嬌分得400*1/2=200萬元、志明父母各分得400*1/4=100萬元。本例春嬌主張自己是配偶要分一半遺產符合法定應繼分規定為有理由,志明父母主張無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