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小明剛滿17歲,打工累積存款新臺幣10萬元,雖然小明還年輕但對未來的遺產分配很有主見,一想到父親大明因不識字曾請別人幫忙代為打字製作遺囑,有樣學樣,打開自己電腦熟練的打字完成一份遺囑。請問小明的遺囑是否合法有效?
回答:
一、民法(以下同)第1186條第2項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無須經法定代理人之允許,得為遺囑。但未滿十六歲者,不得為遺囑。」、第1189條:「遺囑應依左列方式之一為之:一、自書遺囑。二、公證遺囑。三、密封遺囑。四、代筆遺囑。五、口授遺囑。」。
二、所謂遺囑指遺囑人在生前所為,於死亡時發生效力,依法定方式所為無相對人之單獨行為。遺囑合法要件主要有二,一為遺囑人須具有遺囑能力,遺囑人年滿16歲即有遺囑能力,無須法定代理人允許;二為須依法定方式為之,現行遺囑的方式只有五種,即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口授遺囑。
三、本例,小明年滿17歲,具備遺囑能力,可自為有效遺囑,但小明自己打字製作遺囑,性質上屬自書遺囑,依第1190條自書遺囑之規定,應自書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始為有效(28年渝上字第2293號判例參照),就「自書」之解釋,須以遺囑人自己直接書寫為要件,以憑筆跡鑑定是否為本人自筆 (102年度台上字第900號民事裁定參照)。綜上,本例小明以打字方式作成之自書遺囑非合法有效遺囑。附帶一提,本例大明請別人代為打字製作之遺囑,性質上為代筆遺囑非自書遺囑,實務上可用打字方式為之,請市民朋友要分辨清楚不同遺囑方式的「寫」法並不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