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阿財與阿花結婚後生有一子,但好景不長,阿財移情別戀在外有小三,最後阿花忍痛與阿財離婚,阿財一心只要跟小三過雙人生活,不願養護親生兒子(未成年),阿財主張,既然阿花要小孩阿花就要負擔扶養費。請問阿財的主張有無理由?
回答:
一、民法(以下同)第1055條第1項規定:「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民法第1116-2條:「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
二、所謂離婚後未成年子女的親權(俗稱監護權、子女跟誰、誰要子女等等)歸屬,依第1055條第1項規定,原則上由夫妻協議決定,如夫妻無法協議決定則聲請法院酌定之;雖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親權人任之,但父母對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則須依第1116-2條規定不因離婚而受影響,換言之,不論離婚後父母是否為親權人,皆須對未成年子女之負擔扶養義務。
三、本例,阿財表示不願養護親生兒子,雖其不任兒子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但阿財既為生父,阿財對兒子的扶養義務不因離婚受影響,仍須負擔兒子的扶養義務,至於扶養費的負擔比例,可視未成年子女之需要,與父母之經濟能力及身分定之(民法第1119條參照)。提醒市民朋友,父母對離婚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會因為離婚未任子女親權人而可免除,不可以此為理由不負擔子女扶養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