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大雄與小美民國100年初結婚,未約定夫妻財產制,於結婚時,大雄有現金存款新臺幣(下同)200萬元、小美名下無任何財產,結婚後大雄有穩定工作所得、小美則是臨時打工補貼家用,於114年初兩人感情生變最終離婚收場,此時大雄已有現金存款1000萬元,小美有現金存款100萬元。請問小美可否請求離婚時大雄全部財產的一半500萬元?
回答:
一、民法第1005條規定:「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第1030-1條第1項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二、慰撫金。」
二、所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乃立法者就夫或妻對家務、教養子女、婚姻共同生活貢獻之法律上評價(釋字620號解釋參照);依上開民法規定意旨,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指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妻雙方有償取得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後債務後所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
三、本例大雄與小美未約定夫妻財產制,依民法1005條規定,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於114年初離婚法定財產制消滅,此時始有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問題。又大雄婚前財產為存款200萬元,離婚時存款已達1000萬元,婚後財產為婚後工作所得增加之存款1000-200=800萬元;小美婚後財產為婚後工作所得增加之存款100-0=100萬元;雙方差額為(800-100)/2=350萬元,故本例小美可向大雄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請求350萬元而非題示的500萬元。民間常有說離婚可以分對方一半財產,其實是指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必須符合法定要件才能主張,個案上不一定都能分到離婚時對方全部財產的一半,請市民朋友多加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