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判斷書 (案號:113033)
府授法申字第1140059017號
申訴廠商 ○○○○股份有限公司 設○○市○○區○○路○○段○○號○○樓之○○
代表人 ○○○ 住同上
招標機關 臺中市大肚區公所 設臺中市大肚區沙田路二段646號
代表人 楊明坤 住同上
申訴廠商因不服招標機關就「113年磺溪書院駐點人力勞務委託案」所為刊登政府採購公報通知之異議處理結果,向本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申訴,經民國(下同)114年2月24日委員會議決議並作成審議判斷如下:
主 文
申訴不受理。
判斷理由
一、本案相關法令如下:
(一)政府採購法第102條第2項規定:「廠商對前項異議之處理結果不服,……,無論該案件是否逾公告金額,得於收受異議處理結果或期限屆滿之次日起15日內,以書面向該管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第79條規定:「申訴逾越法定期間或不合法定程式者,不予受理。……」及第102條第4項規定:「第1項及第2項關於異議及申訴之處理,準用第6章之規定。」。
(二)採購申訴審議規則第10條第1項規定:「對於申訴事件,應先為程序審查,其無不受理之情形者,再進而為實體審查。」及第11條規定:「申訴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提申訴會委員會議為不受理之決議:……二、申訴逾越法定期間。……」。
二、申訴廠商因不服招標機關113年12月2日肚區文字第1130020415號函(申訴廠商收文日113年12月4日)就「113年磺溪書院駐點人力勞務委託案」(下稱本案)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規定所為之異議處理結果通知,前以113年12月16日113○字第121607號函(本府收文日113年12月20日)向本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下稱本會)提起申訴(案號113033),惟申訴廠商於113年12月4日收受招標機關之異議處理結果後,遲至113年12月20日,始向本會提起申訴,應已逾法定期間(期限末日113年12月19日)。是本府以114年1月7日府授法申字第1130385852號函知申訴廠商應於文到10日內釐清其係於收受異議處理結果次日起15日內提起申訴,如未陳明,其申訴不予受理。
三、經查本府上開函文於114年1月8日已合法送達於申訴廠商,惟申訴廠商仍未於前開函文所定期限內提出補充資料證明其係在法定申訴期限向本會提起申訴,本案依政府採購法第102條第4項準用第79條規定,申訴不合法,應不予受理。
中華民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本審議判斷視同訴願決定,申訴廠商不服本審議判斷者,得於本審議判斷書送達之次日起2個月內依法向臺中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地址:臺中市南區五權南路99號)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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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判斷書 (案號:113033)
- 市府分類: 法律權益
- 最後異動日期: 2025-03-07
- 發布日期: 2025-03-07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法制局
- 點閱次數: 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