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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判斷書 (案號:114005)

臺中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判斷書 (案號:114005)
府授法申字第1140053584號
申訴廠商 ○○○○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市○○區○○路○○段○號
代表人 龔○民 住同上
招標機關 臺中市動物保護防疫處 設臺中市南屯區萬和路一段28-18號
代表人 林儒良 住同上
申訴廠商因不服招標機關就「114年度臺中市寵物及動物之家動物屍體清運火化採購案」所為決標爭議之異議處理結果,向本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下稱申訴會)提出申訴,經民國(下同)114年2月24日委員會議決議並作成審議判斷如下:
主  文
申訴不受理。
判斷理由
一、本案相關法令如下:
(一)政府採購法第76條規定:「(第1項)廠商對於公告金額以上採購異議之處理結果不服……得於收受異議處理結果……15日內,依其屬中央機關或地方機關辦理之採購,以書面分別向主管機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所設之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第79條規定:「申訴逾越法定期間或不合法定程式者,不予受理。……」及第80條規定:「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辦理審議,得先行向廠商收取審議費、鑑定費及其他必要之費用;其收費標準及繳納方式,由主管機關定之。」。
(二)採購申訴審議規則第10條第1項規定:「對於申訴事件,應先為程序審查,其無不受理之情形者,再進而為實體審查。」及第11條規定:「申訴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提申訴會委員會議為不受理之決議:……三、申訴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或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
(三)採購申訴審議收費辦法第3條規定:「廠商提出申訴時,應繳納審議費。其未繳納者,由申訴會通知限期補繳;逾期未補繳者,不受理其申請。」。
二、本案前於113年12月31日決標,由案外人○○○○生活有限公司以新臺幣(下同)2,327,580元得標,招標機關並以114年1月3日中市動獸字第1130011168號函知各投標廠商本案決標結果。申訴廠商以招標機關未審酌得標廠商之投標文件及資格未符政府採購法及招標公告所定條件,且未考量得標廠商所投標價(即本案最低標價)是否有政府採購法第58條所稱之標價偏低而顯不合理等情事,認為本案決標公告違法且侵害其權利或利益,向招標機關提出異議;嗣經招標機關作成異議處理結果,認定申訴廠商異議無理由(招標機關114年1月10日中市動獸字第1140000273號函),申訴廠商即以114年1月23日○勞標字第11428006號函附申訴書向本府申訴會提出申訴(案號114005)(本府申訴會收受日為114年2月3日)。
三、本府以114年2月5日府授法申字第1140029963號函通知申訴廠商應於文到10日內補繳審議費3萬元,並補正相關證據資料;案查該補正通知已於114年2月7日合法送達於申訴廠商(此有本府送達證書可證),然申訴廠商遲誤上開補正期限,屆期仍未繳納審議費,亦未補正相關證據資料,其所提申訴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依上開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本案申訴不合法,應不予受理。
中華民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本審議判斷視同訴願決定,申訴廠商不服本審議判斷者,得於本審議判斷書送達之次日起2個月內依法向臺中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地址:臺中市南區五權南路99號)提起行政訴訟。

  • 市府分類: 法律權益
  • 最後異動日期: 2025-03-06
  • 發布日期: 2025-03-06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法制局
  • 點閱次數: 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