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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子與孫女共同繼承可以嗎--代位繼承?

問題:張三中年喪妻有兩個兒子張大冬、張小冬,長男張大冬另育有一成年已出嫁女兒張小雨,張大冬於張三死亡前已先行因病不治亡故,現由張小冬辦理張三後事並處理相關繼承事宜。請問張小冬可否單獨繼承其父張三之遺產?

回答:
一、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第1139條規定:「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民法第1140條規定:「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二、依上開民法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為當然繼承人以外,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及代位繼承人都可能是法定繼承人之一。

三、本案張三死亡後繼承即為開始,張三無配偶,生有二子,該二子為親等最近之第一順位繼承人,而現僅次男張小冬在世,其為張三法定繼承人沒有問題,但長男張大冬於雖繼承開始前即已死亡,無法繼承遺產,但其對於遺產上之權利義務所得繼承之比率(即應繼分),應由其女兒張小雨代位繼承之,又張小雨雖已出嫁,但依法並不會喪失她的法定繼承人身分。故本案張三遺產繼承人有其子張小冬及其孫女張小雨二人,張小冬不可單獨繼承其父張三之遺產。提醒民眾在處理遺產繼承事務時,就直系血親卑親屬(如子女、孫子女等)之法定繼承人認定,記得不要忘記檢視有無代位繼承人存在,以免日後發生遺產糾紛。

  • 市府分類: 法律權益
  • 最後異動日期: 2025-03-04
  • 發布日期: 2025-02-20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法制局
  • 點閱次數: 5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