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現在位置 首頁 > 預先拋棄繼承是否合法?
  • 友善列印
  • 回上一頁

預先拋棄繼承是否合法?

問題:王聰明與妻陳美麗生有二子王大寶、王二寶皆已成年,因王聰明生前債務累累,王大寶與父親同住常見債主上門討債,每天生活在恐懼之中,於114年1月1日父親患病住院時即先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以免未來債主繼續向他追討父親債務,王聰明嗣於114年2月1日因病不治死亡。請問王大寶拋棄繼承是否合法?

回答:
一、民法第1174條規定:「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第1175條規定:「繼承之拋棄,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

二、所謂拋棄繼承,指依法有繼承權之人依法定方式向法院所為與繼承立於無關係之地位,不欲為繼承主體之意思表示。由民法第1174條第2項及第1175條規定可知,拋棄繼承須於繼承開始後為之,若繼承開始前預為繼承權之拋棄,則不能認為有效(最高法院22年度上字第2652號判例參照)。本件王大寶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之日為114年1月10日,在被繼承人王聰明死亡日114年2月1日前,不符合拋棄繼承要件,該拋棄繼承聲請並不合法。

三、民眾在面對遺產繼承時並非所有人皆願意繼承遺產處理後續遺產事務,常有拋棄繼承之需求,這時就必須依法於繼承開始後,由有繼承權之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為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27條參照)聲請拋棄繼承才算是合法聲請喔。

  • 市府分類: 法律權益
  • 最後異動日期: 2025-03-04
  • 發布日期: 2025-02-20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法制局
  • 點閱次數: 1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