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旺財通商大樓為一住商混合大樓,屋主郝有錢將其所有之3樓出租給登記於英屬開曼群島之麻統洋行貿易公司;麻統洋行的員工雖然僅有3人,但業績長紅且門庭若市,每日訪客數至少10組,而包裹代收量已非該大樓一般家用住戶所能比擬,亦造成住戶的困擾。旺財通商大樓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有營業行為之住戶調整管理費收取標準較一般住戶之一倍」,如此作差別管理費之決議是否合法?
回答:
一、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規定:「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負擔。其費用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管理費原則上按「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但如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則例外得依會議決議之比例分擔。
二、本案旺財通商大樓為住商混合之大樓,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有營業行為之住戶,使用較多社區資源,如往來人員、進出貨物較多,使用電梯次數,對於社區保全維護、收受信件、轉達聯繫事項較一般住戶為多,對該大廈管理上可能產生較高之費用為由調整管理費收費標準為加倍收取,既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通過,應為法所容許。(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字第1349號民事判決參照)。
三、為維護公寓大廈設施設備,給予住戶更優質的生活環境,妥善的管理及維護實係不可缺少!而住戶因此支出的管理維護費用應如何公平地讓所有使用人合理分擔?一直都是公寓大廈管理的重要課題。俗話說「遠親不如近鄰」,能身處同一個社區實屬難能可貴,鄰居間若能多為彼此思考,多一分體諒、少一分計較,相信必能打造更宜居的環境!讓所有人都感到幸福且圓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