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里仁為美——公寓大廈管理與住戶權益面面觀

問題:日興旺大廈為擁有108戶之純住家集合住宅,日前8樓之6之產業易主,新業主賈霸於此單位設置狐仙廟提供不特定信眾及閒雜人等不定時前來膜拜,甚至不時發生信眾不服門禁警衛管理之情形,已嚴重擾該棟住戶之安寧及居住安寧。請問該社區管委會可否依法制止之?或可否透過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加以限制之?

回答:

一、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條規定:「區分所有權人對專有部分之利用,不得有妨害建築物之正常使用及違反區分所有權人共同利益之行為。」所謂「違反共同利益」,應就行為本身之必要性、行為人所受利益以及給予他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所受不利益之態樣、程度等各種情事加以比較衡量而予認定。

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9條第1項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一、區分所有權人對專有部分之利用違反第五條規定者。……」。

三、日興旺大廈為純住家之集合住宅,而區分所有權人賈霸將其建物提供作為宗教活動場所,並供不特定多數人進行宗教活動,如其頻率、時間、規模已顯逾一般人於住家內進行祭祀行為之程度,而達到妨害其他住戶安寧及居住品質程度時,司法實務判決認為已違反區分所有權人之共同利益(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914號民事判決參照)。此時,主管機關應可就賈霸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行為處以罰鍰,並得令限期改善,以維護其他住戶權益。

四、在人口稠密的現代社會,大多數人都有使用相同生活空間的經驗,而如此緊密的生活模式,總難免會有一些小小的摩擦,但鄰居間若能彼此包容、相互體諒,將能共創更美好的生活體驗!

  • 市府分類: 法律權益
  • 最後異動日期: 2025-03-04
  • 發布日期: 2024-10-01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法制局
  • 點閱次數: 162